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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完成三修,将完善疫情控制相关措施及救济途径

界面新闻记者 | 翟瑞民

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公布施行,分别于2004年、2013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和部分修改。新冠疫情爆发后,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传染病防治法加快了修法日程,针对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短板和弱项,2020年10月,国家卫健委曾公布传染病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4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二次审议。

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在记者会上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主要修改。修改涉及进一步明确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职责权限。要求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虚假或者不完整疫情信息及时予以澄清。完善疫情控制相关措施及救济途径。加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修改完善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

据法治日报报道,修订草案三审稿作出修改:一是明确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时提出调整各类传染病目录的建议。调整甲类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公布。二是明确需要采取、解除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时提出建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三是明确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拟订国家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报道称,修订草案三审稿分组审议期间,委员们指出,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公共卫生领域的基础性法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修订具有重要意义。修订草案三审稿对引导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有关部门及时发布信息、开展咨询等均作出规定,内容非常成熟,希望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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